关于拾贝精选15期、16期、17期、18期、19期私募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 -凯发k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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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贝精选15期、16期、17期、18期、19期私募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
尊敬的拾贝精选15期、16期、17期、18期、19期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拾贝精选15期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w6474)、“拾贝精选16期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w6476)、“拾贝精选17期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w6478)、“拾贝精选18期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w6480)、“拾贝精选19期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w6481)投资于拾贝精选投资基金,根据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以及由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的产品“拾贝精选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25285,以下简称“标的基金”)基金合同中“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以下条款的表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若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单方面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以经基金管理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该等书面告知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始对基金托管人发生效力: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发生变动相应对本合同进行的变更;
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凯发k8官网的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标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如下变更:
1. 原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中“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和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变更为: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亦没有违反监管规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根据拾贝精选15期、16期、17期、18期、19期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以下条款的表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2)因有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解释、新增、废止等导致本合同与之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时间告知基金委托人,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拾贝精选15期、16期、17期、18期、19期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如下变更:
1、原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的通知函中“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和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变更为: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亦没有违反监管规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标的基金基金合同和拾贝精选15期、16期、17期、18期、19期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变更自2019年2月21日起生效,拾贝精选15期、16期私募投资基金开放日为2019年2月20日,拾贝精选17期、18期、19期私募投资基金开放日为2019年2月11日,如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该开放日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未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视为同意变更。
未来因监管规定的变化,仍存在调整的可能。
特此通知。
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