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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贝回报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公告 -凯发k8官网

time:2018-10-15 pv:1068次 author:

【拾贝回报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21774)】(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10月27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符合监管要求,更好地为本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现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三方协商一致,对本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一、拾贝回报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增加条款:

(六)基金的服务事项:基金管理人委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服务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1。

特别提示:本基金的托管人以及服务机构均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实际运作中已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

服务机构如果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公司,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由该新设立的基金服务业务公司作为本基金新的服务机构,本合同各方无须就服务机构主体变更事项重新签署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序号2

原条款:

现条款: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基金、期货、期权、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港股通、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基金、期货、场内期权、权证、收益互换、跨境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货币市场工具、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港股通、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契约式私募投资基金,也可投资于上述产品的劣后级份额。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增加条款:

(九)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参与情况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本基金可参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跨境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等品种)的交易,投资收益受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收益产生不确定性的风险

序号3

原条款:

现条款: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基金、期货、期权、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港股通、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基金、期货、场内期权、权证、收益互换、跨境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在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仅限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作为交易对手)、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货币市场工具、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港股通、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契约式私募投资基金,也可投资于上述产品的劣后级份额。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序号4

增加条款:

(11)场外衍生品按以下方法估值:

a、持有的场外期权根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期权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进行估值。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

b、持有的权益类收益互换、跨境收益互换根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报告进行估值。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

c、持有的利率互换根据清算机构或者(代理清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或者结算数据进行估值。

d、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e、对于投资的场外衍生品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进行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或估值公式的,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并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具体估值方法为准。

增加条款后序号作相对应改动

序号5

增加条款:

3、场外衍生品风险(如有)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二、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于20181015日就合同变更事项与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补充协议的签署,征得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我公司承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知晓本合同变更事项。

   三、本次合同变更条款自20181015日生效。我公司承诺合同变更生效后将按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向投资者披露。

 

 

特此通知

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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